2007/07/20 | 孟母堂惹着了谁
类别(杂记) | 评论(8) | 阅读(236) | 发表于 15:32

孟母堂究竟惹着了哪根神经,直弄得有人怕,有人爱,遮遮掩掩。

看看那些反对者们,正义旗高举,唾沫星横飞,

毫无君子风度(“君子”本身复古了,怪不得他们不待见),

吵来吵去,没发现有谁讲出个像样的理。

这里实在不想凑热闹,

直觉认为孟母堂的核心是首要教“人”,而后“才”,

看看我们现在的教育,

大学毕业了仍然不会做“人”的大有人在。

要不把孟母堂设到学校去吧,

省得有关部门想管又名不正言不顺不好插手,

现在不是要素质教育,不要应试教育么。

有那么多人想接受孟母堂式的教育,

可惜现在还很少能如愿。



上海全日制私塾孟母堂曝光读易经背英文(图)

图片来源:http://news.sina.com.cn/s/2006-07-17/04479477485s.shtml



附1: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在“孟母堂”求学的孩子来自全国各地,除部分短期补习的以外,还有一些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这一所谓的“现代私塾”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因其对传统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回归,构成对我国目前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导致争讼纷纭。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紧急叫停。
      目前,围绕“孟母堂”事件形成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孟母堂”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这种观点以上海市教委为代表,并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支持。 上海市教委发言人指出,“孟母堂”分别违反了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学堂举办者应到所在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批、登记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但该学堂未提交任何办学申请材料办理申请,更未获得办学许可,属违法办学。其次,家长把适龄子女送到该学堂接受教育,而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属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再次, 对于“孟母堂”的“读经教育”内容和方式,上海市教委也认为与《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不符。同时,上海市教委认为现行的《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设置了由基础型、拓展型和研究型课程组成的课程结构,学校可在拓展型课程中补充某些传统文化教育。最后,上海市教委认为“孟母堂”未经有关物价部门审核,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属违规收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主要以“孟母堂”的学生家长为代表,认为“‘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 还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是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现在的问题,不是家长没有送孩子入学,而是入什么学。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正如家长没有不送孩子入学的权利一样。于家长,这属于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附2:
      『在家教育是否未尽监护职责案』
      北京人侯波将7岁的儿子明明(化名)家里自己进行封闭教育,并使明明在英语和阅读方面表现了超过同龄儿童的能力,甚至能够看懂古典文学和英文报纸;但前妻王育认为,不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对明明今后的成长不利,于是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取得明明的监护权。2006年9月19日,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王育的要求。
      法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明明自2004年6月至今在侯波的自行教育下,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超越于同龄人的成绩,本人表示“以读书为乐”说明孩子与父亲感情关系的融洽,而明明在与外界的接触中,除表示“不愿意与王育共同生活”外,其他天真、快乐之行为表现与同龄儿童无异。因此,无法证明王育关于明明身心健康受到侯波不良影响的主张成立。……因此,法院对王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明明是否必须要到学校上学的问题,判决书做了这样的认定:家庭教育虽然对学生个体更具有针对性,却毕竟不够系统和全面。文化课程只是义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义务教育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家庭、学校应当是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据此,明明接受国家义务教育既是其享有的权利,又是被告侯波应尽的法定义务。侯波应当尽快解决明明的入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以上附文出处由于网络原因丢失,有机会找到后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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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陶学校]初级教育课程安排

http://www.dujing.org 绍南文化

类别
科目
课程名称
国学
修身
《品德礼仪》
识字
《说文解字》
经学
《论语》 (全背)
《孟子》 (全背)
《大学》 (全背)
《中庸》 (全背)
《诗经》 (选背)
文学
《龙文鞭影》
《幼学琼林》
《古文观止》(全背)
《唐以前诗选》(自选选背)
语文
语文
《现当代名篇选读》(选背)
《写作训练》
现代科学讲座
数理化
天地生
《数学》
《人体解剖》
《自然常识讲座》
《天文地理》
外语
英语
《基础英语》(1-4
医学
古文
 
《药性赋》 (全背)
《濒湖脉学》(全背)
《汤头歌诀》(全背)
《内经素问》(选背)
其他
计算机
《计算机操作》

注:
1、每天7课时,一学期为840课时,四年八个学期共计6720课时。
2、国学课每周18课时,一学期为360课时,占总课时43%(包括语文)。
3、外语课每周12课时,一学期为240课时,占总课时30%。
4、天文、地理、自然科学、每周8课时,一学期共160课时,占总课时19%。
5、其他每周共7课时,一学期共140课时,占总课时17%。
 本课时的计算方式,还需与九年义务教育的课程安排相协调。

了解更多请登陆—— http://www.dujing.org/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19

学庸论语(朗读版)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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