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母堂究竟惹着了哪根神经,直弄得有人怕,有人爱,遮遮掩掩。
看看那些反对者们,正义旗高举,唾沫星横飞,
毫无君子风度(“君子”本身复古了,怪不得他们不待见),
吵来吵去,没发现有谁讲出个像样的理。
这里实在不想凑热闹,
直觉认为孟母堂的核心是首要教“人”,而后“才”,
看看我们现在的教育,
大学毕业了仍然不会做“人”的大有人在。
要不把孟母堂设到学校去吧,
省得有关部门想管又名不正言不顺不好插手,
现在不是要素质教育,不要应试教育么。
有那么多人想接受孟母堂式的教育,
可惜现在还很少能如愿。
图片来源:http://news.sina.com.cn/s/2006-07-17/04479477485s.shtml
附1: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在“孟母堂”求学的孩子来自全国各地,除部分短期补习的以外,还有一些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这一所谓的“现代私塾”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因其对传统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回归,构成对我国目前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导致争讼纷纭。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紧急叫停。
目前,围绕“孟母堂”事件形成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孟母堂”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这种观点以上海市教委为代表,并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支持。 上海市教委发言人指出,“孟母堂”分别违反了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学堂举办者应到所在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批、登记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但该学堂未提交任何办学申请材料办理申请,更未获得办学许可,属违法办学。其次,家长把适龄子女送到该学堂接受教育,而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属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再次, 对于“孟母堂”的“读经教育”内容和方式,上海市教委也认为与《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不符。同时,上海市教委认为现行的《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设置了由基础型、拓展型和研究型课程组成的课程结构,学校可在拓展型课程中补充某些传统文化教育。最后,上海市教委认为“孟母堂”未经有关物价部门审核,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属违规收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主要以“孟母堂”的学生家长为代表,认为“‘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 还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是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现在的问题,不是家长没有送孩子入学,而是入什么学。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正如家长没有不送孩子入学的权利一样。于家长,这属于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附2:
『在家教育是否未尽监护职责案』
北京人侯波将7岁的儿子明明(化名)家里自己进行封闭教育,并使明明在英语和阅读方面表现了超过同龄儿童的能力,甚至能够看懂古典文学和英文报纸;但前妻王育认为,不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对明明今后的成长不利,于是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取得明明的监护权。2006年9月19日,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王育的要求。
法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明明自2004年6月至今在侯波的自行教育下,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超越于同龄人的成绩,本人表示“以读书为乐”说明孩子与父亲感情关系的融洽,而明明在与外界的接触中,除表示“不愿意与王育共同生活”外,其他天真、快乐之行为表现与同龄儿童无异。因此,无法证明王育关于明明身心健康受到侯波不良影响的主张成立。……因此,法院对王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明明是否必须要到学校上学的问题,判决书做了这样的认定:家庭教育虽然对学生个体更具有针对性,却毕竟不够系统和全面。文化课程只是义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义务教育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家庭、学校应当是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据此,明明接受国家义务教育既是其享有的权利,又是被告侯波应尽的法定义务。侯波应当尽快解决明明的入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以上附文出处由于网络原因丢失,有机会找到后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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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陶学校]初级教育课程安排
http://www.dujing.org 绍南文化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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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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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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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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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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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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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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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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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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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 (选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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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
《龙文鞭影》
《幼学琼林》
《古文观止》(全背)
《唐以前诗选》(自选选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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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
|
语文
|
《现当代名篇选读》(选背)
《写作训练》
|
现代科学讲座
|
数理化
天地生
|
《数学》
《人体解剖》
《自然常识讲座》
《天文地理》
|
外语
|
英语
|
《基础英语》(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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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
古文
|
|
《濒湖脉学》(全背)
《汤头歌诀》(全背)
《内经素问》(选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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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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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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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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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每天7课时,一学期为840课时,四年八个学期共计6720课时。
2、国学课每周18课时,一学期为360课时,占总课时43%(包括语文)。
3、外语课每周12课时,一学期为240课时,占总课时30%。
4、天文、地理、自然科学、每周8课时,一学期共160课时,占总课时19%。
5、其他每周共7课时,一学期共140课时,占总课时17%。
本课时的计算方式,还需与九年义务教育的课程安排相协调。
了解更多请登陆—— http://www.dujing.org/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19
学庸论语(朗读版)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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